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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沈阳市员工帮助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沈阳市员工帮助协会。英文名称“Shenyang 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 (EAP)  Association”,缩写是“SEA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员工帮助专业人士,国家EAP运营师、EAP咨询师资质专家学者及相关团体、单位自愿组成和依法登记的、并具有联合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贯彻十八大的精神,做好人文关怀,振兴东北地区企业,让企业朝向积极、正能量的方向发展、推动促进EAP行业在沈阳市的健康发展为目标,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遵循职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方向、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推进 EAP实践及相关学术的研究,开展 EAP的普及,提升EAP行业工作者的素质,引导 EAP工作者自觉规范从业行为,维护EAP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东北地区的企业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沈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会址设在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营盘西街17-3号万达公寓A4座805-8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普及员工帮助(EAP)知识,举办公益性活动,增强公众的员工帮助(EAP)服务需求意识。

(二)、在与员工帮助(EAP)相关领域或EAP专业者推广EAP相关知识和技能,将EAP应用范围在沈阳及辽宁地区不断拓展。

(三)、组织员工帮助(EAP)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整体行业发展。

(四)、发挥员工帮助(EAP)专业优势,在学校和研究院所教授EAP相关专业,推动促进EAP行业在沈阳市的健康发展。

(五)、开展员工帮助(EAP)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举办EAP专业技能培训班,提高员工帮助计划(EAP)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

(六)、接受政府或企业及社会各组织的委托,开展EAP服务工作,对企业、企业员工组织及其成员进行评估、诊断和建议为其提供专业培训、咨询,帮助组织及其成员解决行为和心理问题。提高组织绩效。做好人文关怀,振兴东北地区企业,让企业朝向积极、正能量的方向发展。

(七)、积极推广EAP服务,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指导,改善组织氛围和管理。

(八)、办好网站,宣传员工帮助计划(EAP)科学知识,提供前沿信息。

(九)、加强与EAPA中国分会、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等国内外业界的友好联系和合作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持有国家和专业机构颁发的 EAP运营师、EAP咨询师资质证书或本学科(业务)范围内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资格的专家、学者,以及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人士。

(四)团体会员是承认本团体章程的研究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EAP服务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对本团体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团体刊物、资料以及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超过两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五)向本团体反映与企业员工帮助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经理事会审核决定,终止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已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105年5月2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